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京办发[2005]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任务还比较繁重,一些远郊区县的农村还相对落后,城市社区管理和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村工作,到城市社区工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缓解目前由于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造成的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
(三)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基层是高校毕业生熟悉社会、了解国情市情、砥砺品格、增进与人民群众感情的大课堂。高校毕业生到实践中去,到现代化建设的第一线去,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去,可以经受磨炼,增强本领,在报效国家、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措施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的精神,鼓励他们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拼搏竞争。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服务。适应京郊发展都市农业、有机农业、高效农业、现代农业的需要,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自主创业,如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开发、加工运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支持高校毕业生采取独资、联营等方式兴办各类企业、农产品生产研发基地等。各区县、乡镇要大力支持在农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知识和智力优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要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按规定程序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的,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完善人才和劳务派遣制度,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逐步实行市级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自2006年起,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市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对安排到村镇锻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直接确定行政级别。今后在选拔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四)继续做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工作。每年要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和培养锻炼,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结合岗位需求,可择优选拔部分选调生担任乡镇、街道领导职务。今后,市、区县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担任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管理职务,如村(居)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等,工作一段时间后,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其他职务,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按照政府支持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规模较大、运行良好的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开展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试点工作。郊区各区县、乡镇要通过经验交流、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六)继续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到农村基层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服务。按照毕业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程序,每年选拔一定数量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对他们可直接确定行政级别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组织人事部门可安排他们进行 1至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服务。特别优秀的,可列入乡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重点培养。选派在城镇中小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以全职或兼职教师的身份,支援农村教育。对于完成1年支教任务的全职支教教师和累计完成480个课时的兼职支教教师,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优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现突出的优先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七)继续开展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工作。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程序,继续做好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工作,安排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农村基层组织服务。自2006年起,每年招募1500名左右应届大学毕业生,其中一年期1000人左右,两年期500人左右。志愿者在服务期内,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档案和户口关系由所在高校保存,可与应届大学毕业生一起参加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参照当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工龄自参加志愿服务之日起计算;报考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总分加10分。其中,两年期志愿者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同时,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到远郊区县基层单位,进行教育、农技、卫生、普法、群众工作等方面的服务,时间为2年。志愿者在服务期内,保留研究生学籍,享受相应生活津贴,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由所在高校保存;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毕业后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工龄自参加志愿服务之日起计算。
(八)鼓励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户口关系可保留在北京市。
三、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班子成员专人负责。要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层层抓好落实。
(一)努力形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牵头抓好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单位和高校要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宣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才的先进典型,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适应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预测和分类指导,进一步明确高校办学定位。调整市属、市管高校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思想政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探索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指导课程,激励学生立足基层,扎根农村,施展才于,发挥作用。高等职业学校要研究探索通过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建立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以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
(三)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人才供需信息方面的交流,主动与社会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建立和完善高校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联网贯通,真正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四)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要在政治上爱护、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条件。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表彰制度,激励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进取、奋发有为。